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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审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具体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8-4-16 16:41:00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号局令)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审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具体实施指导意见》,给予颁布试行,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审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具体实施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审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具体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原则的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促进有序竞争、保证用药安全的原则及批发上规模、零售走连锁的方针,现提出受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批发企业分支机构,下同)申请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循合理布局原则及申办企业应具备条件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供审批工作时遵照执行。

    一、合理布局的总体原则。

    1、鼓励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进行重组,构建上规模的大型企业或超大型企业。鼓励国内外大型医药企业在我区开办大型药品批发企业;

    2、淘汰达不到GSP要求的落后企业;

    3、严格控制新增批发企业过快增长,限制在城市新增小型批发企业,禁止在城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密集分布(超过3家)的路段新增批发企业;

    4、鼓励批发企业向县以下农村地区延伸批发网点,设立药品配送中心。

    5、新增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必须由其总部负责配送药品,不得具有药品采购权。

    二、地级市城区内的布局意见。

    1、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城区内原有药品批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超过25家以上,应严格控制新增批发企业数量,不再同意新增中、小型批发企业和批发企业分支机构;

    2、梧州市、北海市、贵港市城区内原有批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超过或接近10家的,应控制新增批发企业数量,不再同意新增小型批发企业和批发企业分支机构;

    3、其他地级市城区原有批发企业不足5家的,可适当新增批发企业,但原则上批发企业数不得超过5家,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数不得超过5家。

    三、县(市)级城区内及县以下乡镇的布局意见。

    1、城区内原有批发企业已达3家及以上的,不再同意新增批发企业;

    2、城区内原有批发企业仅为1家的,可以增至2家;

    3、县及县以下乡镇设立的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是批发企业直接投资开办的,不得实行挂靠经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合理利用有限药品经营资源,不提倡在一个乡镇设立超过2个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分支机构。

    四、批发企业可以跨行政区异地设置仓库,但每个企业在一个地级市只能设一个中转仓库(设置中转仓库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五、审批新增批发企业筹建申请时,应征求申请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合理布局的意见以及对申请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情形进行核实。

    六、申办企业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本指导意见所附《新开办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


    附件:1、新开办大型药品批发企业的基本条件
                2、新开办中型药品批发企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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