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规定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通过GSP认证,针对我区执业药师和药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缓解执业药师和药师供求的矛盾,保证我区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GSP认证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我局与区人事厅共同组织了广西驻店药师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并允许驻店药师在县以上(含)药品零售企业代理行使执业药师审核处方的职权。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由于一些驻店药师学历不高,且大多数人员没有经过药学专业系统的学习和培训,难以胜任审核处方的职责。鉴于近两年来我区执业药师和药师的数量已有所增加,县以上(含)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已近饱和,为促使今后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县以上(含)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条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原规定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驻店药师,现修改为: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