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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变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食药监函〔2008〕177号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8-6-10 9:22:00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变动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林食药监报〔200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属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来文所提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变动”如果属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变动,应由市局对原企业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才能受理另外的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药品零售经营个体工商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目前尚无法律依据。现有的药品零售经营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才可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

    此复。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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