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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现有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改造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食药监函[2008]275号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8-6-10 9:22:00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现有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改造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有关问题的请示》(钦食药监报[2008]18号)收悉。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监管理念,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执行区局桂食药监市[2005]20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的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规定(在南宁市辖区内不受区局印发《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的制约),并完全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装修形象、统一服装、统一质量管理、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培训、统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控制。开办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取消公示程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才予以公告。积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零售连锁门店为“新农合”定点药店和城市医保定点药店。

    二、受理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在人员数量上按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设置所有的岗位,配够从业人员,并按区局“桂食药监市[2006]11号”文的要求配备处方审核人员,使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所经营的药品的质量处于完全可控制的状态。

    三、现有的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和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严格按照桂食药监函[2008]169号文文办理。现有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所有的门店达不到要求的,原则上不受理其门店迁址、新开办连锁门店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GSP认证的申请。现有的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含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可以改造成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注销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才可按新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审批。为加强监督管理,市局不应受理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我区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申请。不应确定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为城市医保定点药店或“新农合”定点药店。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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