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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黎志军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6-5-30
同志们:
    刚才覃伟慧副局长传达了自治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待会市纪委常委古国章同志和市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李钊新同志还要对我市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作指导性发言。下面我就贺州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谈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部署。中央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并明确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这是中央在政治上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信任,也是中央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为此,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切实担负起这一政治责任。我市的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供应商,也务必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投入这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之中,与食药监系统共同完成好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第一,商业贿赂是通过金钱、美色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诱政府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冲击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干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全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在我市从事营销活动的供应商,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问题,自觉投入到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然而,我们很有必要明确什么叫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二,从医药经济和药品市场以及法律的角度来说,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回扣、开单提成等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是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与安全;商业贿赂行为直接诱发了某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腐蚀干部队伍,同时客观上把贿赂费用转嫁到就医患者和药品直接消费者身上,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后果,从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商业贿赂还从根本上破坏了经济发展的规则,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极大。国家为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近期已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此,我们一方面要把医药产业的营销人员对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上升到刑法理论的高度去认识,另一方面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解决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等问题联系起来,与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和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联系起来,增强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既要针对企业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行为开展治理,也要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列为一场捍卫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形象和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保护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健康成长的严肃斗争。要通过对监管系统和医药企业动员、教育和开展自查自纠,纠正模糊认识,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树立反腐拒贿、廉洁公正的思想,同时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各项制度,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坚定信心,转变作风,促进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在结合实际上做文章,在细化方案上下功夫,在工作落实上见成效。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抓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整治商业贿赂要态度坚决,组织有力;抓行政执法队伍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原则,措施得力,坚决纠正组织开展专项工作中存在的态度暧昧、推诿扯皮、作风轻浮、纪律松弛等问题,坚决地把这项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探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规律性,努力掌握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供应商则应从有禁必止、自我约束、自查自纠入手,同时尽快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门机构,教育动员内部员工和销售人员积极投入这场斗争,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把专项治理不断推向纵深发展。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把握好以下重点:一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二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三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四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五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六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通过开展治理工作,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以教育和自行纠正为主,数额大且认识不到位的,或放入“黑名单”存档直至曝光,或予以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构成商业贿赂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促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守法诚信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经过开展治理工作,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要组建由“一把手”(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挂帅,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制定计划和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市局与各县分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深入企业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的落实和各项措施的到位;要严肃政治纪律,强化纪律约束,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当前,要按照专项工作的计划安排,认真抓好动员工作,及时把全国、全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传达下去,帮助干部群众消除模糊认识和思想疑惑。让企业和职工明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是限制正常的商业活动和制约企业发展,而是净化商业环境,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扫清障碍。要通过宣讲政策,争取企业的支持和拥护,为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要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卫生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
    食药监部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务必要认真抓好自查自纠的工作。监管系统要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析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掌握商业贿赂行为易发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和重点岗位;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核实查证,确定重点,分类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既要组织实施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又要积极主动,自觉地组织好自身的自查自纠工作。
    要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一要畅通举报渠道。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鼓励有关人员举报投诉,充分发挥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二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要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注意从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违纪违法案件中深挖其背后的商业贿赂行为。三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正确区分正当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对主动交待问题、悔过自新、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当前“有禁不止”顶风作案的案件要依法从快查办、从严惩处。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市局将根据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组成重点案件督查组进行检查和督查。
    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要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腐败分子,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同时,要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二是涉及企业的,要认真排查线索,与执纪执法部门沟通,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三是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同时,要注意深挖违法案件背后的商业贿赂行为,并依法严惩。
    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注意发现、推广先进典型,探索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进行。
    同志们,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贺州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医药企业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区局的总体部署,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企业约束功能,大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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