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介绍 大事记 政务公开 药品不良反应 两网建设 药师园地 企业之窗 食品安全知识 药品安全知识
首页>工作文件>正文  
关于印发《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贺食药监发〔2008〕35号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8-9-3 17:19:00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  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六条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从事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内容;

    ()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一条  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年度评议考核总结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

    ()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部分执法岗位或人员:

    ()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三条  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考核由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每年组织一次,可以采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违法现场或事实制作案卷等形式。

第十六条  案卷点评由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稽查队联合组织,每年组织一次。随机调取各县分局一年或半年前一般程序案卷;由各县分局各派一人,市局办公室、稽查队各两人组织案件评审组,采取交叉审卷方式进行点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由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组织,每年一次,采取由各县分局交叉或由市局统一组织方式,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三个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一票否决情形:

1.行政处罚案件发生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2.行政处罚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被上级机关予以撤案的。

3.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电话、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经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000-2004 本站由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内容未经允许 严禁转载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