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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隐形眼镜经营活动的通知
贺食药监发[2006]44号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6-11-2 11:40:00

各县分局、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

根据二〇〇二年版《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我局曾多次召开会议,告知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到我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要求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到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为保证经营过程中隐形眼镜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贺州市辖区内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从20061015日起,凡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眼镜经营企业不得从事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经营活动(正在申办的除外)。对违反规定仍继续从事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予以查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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