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分局、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
根据二〇〇二年版《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我局曾多次召开会议,告知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到我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要求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到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为保证经营过程中隐形眼镜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贺州市辖区内的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从2006年10月15日起,凡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眼镜经营企业不得从事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经营活动(正在申办的除外)。对违反规定仍继续从事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予以查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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