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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贺食药监发[2007]6号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7-6-13 10:39:00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贺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对应急预案的决定》(贺政发[200614)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指导,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防止各种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安全。特制定《贺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贺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对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指导,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防止各种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确保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内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现场指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贺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在事件处理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既做到分工明确,又充分协作,尤其在受害患者的救治过程中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  

2.依法监督,科学管理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实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加强日常监督、监测、评价,开展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严格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前审批及上市后再评价,关注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3.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群体不良事件,反应要快速,处置要及时。对已发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通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控制或避免其他地区发生类似事件。

4.属地负责,分级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将其分为两个等级,并实施分级响应。发生不同等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   

(三)编制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广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在贺州市辖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群体健康损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指挥机构与职责

按不良事件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贺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上报并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一级、上报并协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二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局长为主要负责人,依引发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原因,分别由综合科科长、稽查队队长、市场监督科科长为成员的应急小组。负责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联络网络的畅通;及时汇报情况及整理相关资料,起草文件和提出相关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科、市场科:是协助处理一级、二级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主要办事机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性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和二级麻醉、精神药品突发性群体滥用事件,协助调查、确认和处理;对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已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医疗器械组织部署市场监控。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联络网络的畅通;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及整理相关资料,起草文件和提出相关决策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是协助处理二级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涉及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问题的主要办事机构,市场监督科协助开展工作。对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已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组织部署市场监控。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联络网络的畅通;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及整理相关资料,起草文件和提出相关决策意见。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和分析本市内发生的群体不良事件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协助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研究分析报告,保障不良事件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协助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负责临床使用中出现的二级麻醉、精神药品突发性群体滥用性事件的收集、核实、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二)有关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生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安排指定急救机构,对所需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统计、通报救治情况。同时应及时将发现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的调查、核实;对吸毒成瘾的,依法实施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及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不良事件的查处;维护现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等专业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三)业务技术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下同)是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业务技术机构,负责上市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评价、上报与技术组织工作,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相应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报告责任制度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戒毒机构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时,都应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以及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报告,同时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及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2.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预警预防行动

1.监测网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性问题的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逐步建设和扩展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药物滥用监测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通过不断完善的网络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行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2.信息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有安全性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向自治区和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借助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能引起的安全性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务必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性隐患,减少用药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3.预防行动   

对发生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析、评价后决定是否采取警示、通报、修改说明书、暂停使用、强制再评价、撤市和调整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级别等预防措施。

四、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依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和严重程度,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划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事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二级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死亡病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二)预案启动

依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级别,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响应程序   

1.一级响应   

(1)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药品或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一级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对所有市场上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暂停销售,并于24小时内汇总该药品或医疗器械在全国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立刻停止使用该药品或医疗器械,统—封存。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市人民政府以及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报告,涉及特殊药品群体滥用事件,要会同市公安局报告公安厅。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同时协助核实药品或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名称、不良事件表现、发生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人数。组织相关人员亲临现场,掌握群体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核实该产品的生产批号,依法对引起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经确认为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不良事件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生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滥用引起的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应根据产生滥用性的表现和严重程度,密切配合,同时开展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2.二级响应   

(1)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药品或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自治区卫生厅以及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二级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对我区内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暂停销售,并于24小时内汇总该药品或医疗器械在我区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立刻停止使用该药品或医疗器械,统一封存。

(2)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在接到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协助自治区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同时按第七条第二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医疗用麻、精药品出现群体滥用性事件时于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医疗器械出现群体不良事件时于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于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将病例报告、既往数据资料、文献资料等其它相关检索资料汇总于24小时内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做好核实药品或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药品或器械名称,不良事件表现,发生药物滥用性的严重程度。协助相关人员亲临现场,掌握群体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明确该品种或器械生产批号,依法对该批号所有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协助医疗机构对需要救治的患者实施救治。麻、精药品的群体滥用事件要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查实。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评价结果、意见与建议,协助做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内该药品品种或医疗器械做出警示及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协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有关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应会同公安部门做出控制措施,并上报上级公安部门。如涉及疫苗接种,要及时与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沟通。   

(5)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生由于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滥用引起的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自治区卫生部门和自治区公安部门根据产生滥用性的表现和严重程度,密切配合,开展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四)新闻发布

一级群体不良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归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级群体不良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规范二级群体不良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程序。对需要发布的群体不良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对境外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突发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管理。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后,一级事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应急结束。二级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同时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机制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通信网络,接听电话、传真。相关机构明确联系人,公布联系方式,确保信息通畅。

(二)医疗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和指定急救机构。

(三)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应急各阶段、各场所、运输等治安保障。  

(四)资金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所需政府投入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技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专家委员会,除按需向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学习外,每年应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集中研讨一次。开展与兄弟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水平。

(六)宣传教育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提高全民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报告意识。扩大合理用药宣传,杜绝因不合理用药、用医疗器械而带来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导媒体正确报道药品不良反应、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七)督导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不定期派出人员到监测网点进行检查指导。

六、后期处置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 

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

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二)报送资料要求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1)事情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2)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

(3)质量检验报告;

(4)是否在监测期内;

(5)注册、再注册时间;

(6)药品生产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

(7)执行标准;

(8)国内外药品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

(9)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10)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2.医疗卫生机构:

(1)事件描述

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名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治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

    (2)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三)预案的更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调整。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修订。

(四)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或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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