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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食药监函〔2008〕465号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8-10-14 8:48:00

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来食药监报〔2008〕3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区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桂食药监市〔2005〕20号)的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处方审核员(经营非处方药的除外)、验收员、采购员、保管员、养护员、营业员等岗位。

    二、《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要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企业必须建立并切实运行一整套质量保证体系。必要的岗位和人员是企业切实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企业应根据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设置所有的岗位,每个岗位都必须配备合格的人员。

    此复。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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