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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认定
[来 源]: [作 者] : [发表时间] :2008-6-13 16:16:00

项目名称

医疗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认定

(一)设立依据名称及文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 号)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类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复审-审定-校核-核发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工作日)

承诺时限(工作日)

20

10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六)申报条件和材料

1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医药专业人员;

2

具有与收购、经营医疗毒性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

3

具有与收购、经营医疗毒性药品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人员;

4

具有保证所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规章制度。

5

收购、经营企业的申请;

6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7、 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

8

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场所平面布局图、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拟置设施、设备情况;

9

收购、经营医疗毒性药品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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