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医疗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认定
(一)设立依据名称及文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 号)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类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复审-审定-校核-核发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工作日)
承诺时限(工作日)
20日
10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六)申报条件和材料
1、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医药专业人员;
2、
具有与收购、经营医疗毒性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
3、
具有与收购、经营医疗毒性药品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人员;
4、
具有保证所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规章制度。
5、
收购、经营企业的申请;
6、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7、 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
8、
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场所平面布局图、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拟置设施、设备情况;
9、
收购、经营医疗毒性药品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